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建国,王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32民初156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伟: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国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1)冀0632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建国借款本金1000000元、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的利息380000元及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20元,由被告王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二审判庭领取(2021)冀0632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