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莉玲,伍丹峰, 保定市力宇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02民初3336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莉玲(xxxxxxxxxxxxxxxxxx)、伍丹峰(xxxxxxxxxxxxxxxxxx):原告保定市力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莉玲、伍丹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02民初3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莉玲、伍丹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保定市力宇商贸有限公司代垫款项72467元及利息(利息按照2020年5月30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5月30日起以11280元为基数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自2020年7月25日起以11899元为基数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自2020年7月28日起以12034元为基数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自2020年8月25日起以12069元为基数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自2020年9月25日起以1131元为基数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自2020年10月25日起以12110元为基数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自2020年11月25日起以11944元为基数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保定市力宇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