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真珠,李小倍,袁志强,李川辉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82民初2442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川辉:本院受理原告张真珠、李小倍、袁志强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82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川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三原告张真珠、袁志强、李小倍工资款8000元;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川辉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及人民法院公告网上同步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