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伟利,曹静,马青松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635民初138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人民法院
内容
曹静:本院受理原告王伟利与被告曹静、马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635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负担告知书。判决如下:一、曹静、马青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王伟利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以借款本金1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并互负连带责任;二、驳回王伟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62.3元,由曹静、马青松承担3975.91元,由王伟利承担786.3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及本案裁判文书,曹静、马青松应当负担案件受理费3975.91元。限你方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以下账户信息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的,将移送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可暂不交纳,待生效判决作出后,依据生效判决确定的负担情况交纳。特此通知。户名:蠡县人民法院账户:0409 0340 0926 4022 249开户行:工商银行蠡县支行
刊登日期
2021-11-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