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石吉祥,陈海仓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003民初50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海仓:本院受理原告石吉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未到庭应诉,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1003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归还原告借款并承担利息。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