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蔡辉林,吴嘉兴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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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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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嘉兴(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蔡辉林诉被告吴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金48922.5元及该款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16日15时00分在岐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