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麒龙,张春峰,吴梓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春峰(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吴梓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王麒龙诉被告张春峰、被告吴梓强、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质证通知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2日上午9时0分在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凤西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