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群辉,郑文凤,林金珠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文凤、林金珠: 本院受理原告林群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40.8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2.判令两被告支付借款于2013年4月15日至2016年2月15日期间产生的部分利息4.5万元。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