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多卓玛,朱燕,王文国,黄冬宝, 北京博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文国、黄冬宝、北京博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本院受理原告潘多卓玛、朱燕诉你们债权人代为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王文国、黄冬宝返还原告250000元并支付自2007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的次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