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文光,陈锦兴,李艳,陈文炳, 莆田鑫晶山淤泥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锦兴、李艳:本院受理原告陈文光与被告莆田鑫晶山淤泥开发有限公司、陈文炳、第三人你们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陈文光起诉:一、确认被告莆田鑫晶山淤泥开发有限公司47.5%的股权(价值暂计1350万元)归陈文光所有;二、判令陈文炳协助陈文光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至陈文光名下;三、案件所有诉讼费用由莆田鑫晶山淤泥开发有限公司、陈文炳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证据、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