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志勇,王文国,黄冬宝, 北京博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文国、黄冬宝、北京博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本院受理原告杨志勇诉你们债权人代为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王文国、黄冬宝返还原告300000元并支付自2007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的次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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