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维明,邱辉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530民初679号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邱辉:本院受理原告宋维明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530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