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春英,朱瑞国,王军,姜慧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824民初199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人民法院
内容
王军:本院受理原告刘春英、原告朱瑞国与被告王军、被告姜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824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由被告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瑞国、原告刘春英借款本金90600.6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9年4月14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瑞国、原告刘春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被告王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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