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志勇,张秀华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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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秀华:本院受理原告杨志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且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张秀华支付给原告货款39829.7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二○二二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十时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