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灵新,潘鹏宇,潘灵斌,新安(香港)贸易有限公司, 台州新安金属有限公司 ,台州市新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潘灵斌(身份证号3326231970****001X)、台州市新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及新安(香港)贸易有限公司法人潘灵新(身份证号3326231966****0013):本院受理原告台州新安金属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潘灵新、潘鹏宇、潘灵斌、台州市新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新安(香港)贸易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一、依法判决五被告对台州新安金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未清偿的破产债权共8720022.6元承担赔偿责任,获得的赔偿归入台州新安金属有限公司财产;二、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至2022年2月21日止。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