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怡翔,刘敏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仙居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八一路 204号1栋101刘敏:本院受理原告郭怡翔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贰万圆整,同时承担资金占费,资金占用费以欠款20000元为基数,按照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的利率计算,自2018年 12月 1日起算至欠款本息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阿巧、金英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2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