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蔡玉春,任军,黄晨波,刘菁, 武汉长丰赛博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赛博思住宅产业化发展有限公司武汉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东湖风景区火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内容
武汉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赛博思住宅产业化发展有限公司、武汉长丰赛博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蔡玉春、任军、黄晨波、刘菁: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市东湖风景区火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七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七被告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诉讼证据、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湖人民法庭(地址:武汉市欢乐大道301号门面房东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刊登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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