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正华, 安庆鼎鑫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鼎盛海运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武汉海事法院 |
内容 |
徐正华、安庆鼎鑫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日照市鼎盛海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正华、安庆鼎鑫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