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加来,第三人-邵克仓, 弋江区泰鸿船舶中介所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海事海商纠纷
公告人
武汉海事法院
内容
弋江区泰鸿船舶中介所(经营者奚文生)、邵克仓:本院受理原告李加来与被告弋江区泰鸿船舶中介所、第三人邵克仓海事海商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们参加诉讼,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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