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武汉中欧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宁波高新区巴安达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7101民初345号 |
案由 |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
内容 |
宁波高新区巴安达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中欧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高新区巴安达科技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7101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