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范志国,王志伟,刁爱洁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志伟、刁爱洁:原告范志国诉被告王志伟、刁爱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未能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海参苗款498000元及利息8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