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肖民峰, 盛世恒安(大连)游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大连海事法院 |
内容 |
盛世恒安(大连)游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肖民峰诉你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在你公司担任游艇船长,你公司拖欠工资共计114000元未付为由,请求法院判决: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114000元;在工资范围内就“盛世恒安”享有船舶优先权。2、由被告承担本院诉讼费用。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公告通知你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