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强,贾兴海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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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贾兴海:原告许强与被告贾兴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直接送达等方式未能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车辆定损费15000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