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河北省旅游商品开发总公司,石家庄市远东彩色摄影扩印部,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市第四办事处, 石家庄泽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8)冀0104执恢605号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北省旅游商品开发总公司、石家庄市远东彩色摄影扩印部:关于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市第四办事处(现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市何平平东路支行)与河北省旅游商品开发总公司、石家庄市远东彩色摄影扩印部借款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104执恢6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及案外人石家庄泽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含证据材料),责令你们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五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