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荣军,刘晓晨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1民终4533号,(2020)冀0128民初1279号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刘晓晨:本院受理上诉人刘荣军与被上诉人刘晓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且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民终4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2020)冀0128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即刘晓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荣军承包费小麦2856公斤和玉米2856公斤;二、撤销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2020)冀0128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即驳回刘荣军的其他诉讼请求;三、解除刘荣军与刘晓晨于2006年6月10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四、刘晓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荣军租赁土地2.38亩,并恢复原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6元,由刘晓晨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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