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鹏,王杰,卢春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杰:本院已受理原告张鹏与被告王杰、卢春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鹏支付工程款147727元;二、被告王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鹏支付利息损失(以上述欠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卢春艳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卢春艳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54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814元,由被告王杰、卢春艳负担(此款原告张鹏已预付,被告王杰、卢春艳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张鹏)。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