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匡晓辉,唐荣涛, 武钢资源集团乌龙泉矿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晟智能停车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晟戎新能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深圳前海晟戎新能源有限公司、匡晓辉、唐荣涛:本院受理原告武钢资源集团乌龙泉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前海晟戎新能源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智能停车投资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匡晓辉、唐荣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审判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