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陶利敏,周志勇,周芳, 武汉市连强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陶利敏、周志勇、周芳: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连强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陶利敏、周志勇、周芳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