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永航, 石家庄祥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永航: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祥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15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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