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曹红云,牛志平,任志刚, 武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永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石家庄永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曹红云、牛志平、任志刚:本院受理原告武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永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曹红云、牛志平、任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