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凤丽,王鹏燕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02民初391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鹏燕(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李凤丽与被告王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02民初3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凤丽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0日起按2019年8月20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10,000元还清之日止,利息最高限额为2,400元);二、驳回原告李凤丽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0元,由被告王鹏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