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殿亮,李颖,许艳侠,赵万利,王小亮, 三河市佰汇达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三河市金津鹏建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小亮:原告三河市佰汇达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三河市金津鹏建材有限公司、孙殿亮、李颖、许艳侠、赵万利、王小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楼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