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向明,陈瑞,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秦皇岛市集尚源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302民初5323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向明、秦皇岛市集尚源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诉被告李向明、秦皇岛市集尚源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302民初5323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秦皇岛市集尚源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贷款本金2069103.21元,利息27513.49元,罚息1222980.38元(截止至2020年3月2日,自2020年3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李向明、陈瑞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李向明、陈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秦皇岛市集尚源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追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56元,由三被告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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