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桂霞,郑健,王俊成,宋超辉,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102民初361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桂霞、郑健:本院受理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102民初361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俊成、王桂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万元,利息3.540296万元,罚息118.225267万元(已计算至2017年9月25日,之后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本息偿清之日止);二、被告郑健、宋超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健、宋超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王俊成、王桂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4740元,由被告王俊成、王桂霞共同负担,被告宋超辉、郑健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