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耿亚男,高源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81民初199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源:本院受理原告耿亚男与被告高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81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耿亚男借款本金667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1月26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耿亚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7.5元,由被告高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