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肖彦飞, 唐山汉唐医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山汉唐医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肖彦飞诉被告唐山汉唐医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日十五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场路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