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学华,张英宣,张嘉峻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091民初288号,(2018)冀1091执132号之一,(2020)冀1091执异 |
案由 |
特殊程序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英宣:本院受理王学华诉你方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91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准许执行本院作出的(2018)冀1091执13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案件受理费6600元,由被告张嘉峻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20)冀1091执异52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