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冀静,孙冰华,孙立松,张永香,郎伟伟,王炳雪,贾旺超, 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河县金盾绒毛制品有限公司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523民初816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人民法院
内容
冀静、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冰华、孙立松、张永香、郎伟伟、清河县金盾绒毛制品有限公司、王炳雪、贾旺超:本院受理原告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523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清河县金盾绒毛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截止2019年11月20日的利息515666.67元及之后利息(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偿还完毕日止,按月利率12.75‰。计算);二、被告孙冰华、冀静、贾旺超、郎伟伟、孙立松、张永香、王炳雪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的700.83平方米、1038.2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南国用(2015)第023-108-1-1-2号和南国用(2015)第023-297-1号)和抵押的4090.29平方米的房产(产权证号:南宫房权证南宫字第034261号)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及原告对上述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162653元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邢台银行桥东支行,账号:8822012090018845。
刊登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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