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魏志松,郝章杰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127民初1467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郝章杰:本院魏志松与被告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127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被告郝章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魏志松办理冀(2019)景县不动产权第0000013号不动产产权的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郝章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