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金荣,刘峰振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11民初158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峰振: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金荣与被告刘峰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11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刘峰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金荣借款本金人民币9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