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某某,张某某,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冀0203民初921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某某、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冀0203民初921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