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薛某某,王某某, 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和薛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