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某某,谭某某,第三人-林某某, 河北剑龙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722民初1785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某某、谭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剑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某某、谭某某、第三人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722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徐某某、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剑龙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2400元;二、被告徐某某、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河北剑龙科技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本金162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18年9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若被告徐某某、谭某某未按前项判决履行,原告河北剑龙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徐某某所有的福建省永安市五一路363号1幢2单元401室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