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某, 三河市良品鲜生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三河市良品鲜生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