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申某某,范某某,彭某某,郝某某,刘某某,殷某某, 沙河市根源经贸有限公司 ,沙河市华成玻璃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8)冀0503民初1114号,(2021)冀0503执恢652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申某某:本院办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与范某某、彭某某、申某某、郝某某、沙河市华成玻璃有限公司、申某某、刘某某、沙河市根源经贸有限公司、殷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按照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8)冀0503民初1114号全部履行支付义务,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503执恢652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查封裁定、拍卖裁定、议价通知书、网络询价报告,并决定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申某某名下位于沙河市人民大街南侧汇通城市花园605-1-201号房产(产权证号:沙房权证市区字第2008S0490号)进行评估、拍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第3日上午9时到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725室进行双方当事人议价。如不到场本院将于次日起第7日上午10时到本院领取网络询价报告,如有异议请在1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提交,视为对网络询价报告认可。你方应在网络询价报告发生法律效力后第10日来本院领取拍卖通知书,本院将在网络询价报告发生法律效力后第30日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拍卖期1日。如第一次拍卖流拍,你方应在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第5日来本院领取第二次拍卖通知书。本院将在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第20日进行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拍卖期1日。如第二次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以物抵债的,你方应在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后第10日来本院领取变卖裁定书和变卖通知书,本院将在第二次拍卖流拍后第25月至第85日进行网络司法变卖。上述日期,除拍卖、变卖日期外,其余日期如最后一日遇节假日自动顺延。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