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某某, 卫辉市友善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大厂回族自治县兴诚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卫辉市友善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刘某某:本院受理大厂回族自治县兴诚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鉴定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夏垫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