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某, 阜阳市振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海东市青沙山食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阜阳市振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唐某:本院受理海东市青沙山食品有限公司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汉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