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春丽,恒超公司, 海东市恒超商贸有限公司民和正合瑞商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青0203民初145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内容
海东市恒超商贸有限公司、王春丽:本院受理原告民和正合瑞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海东市恒超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青0203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恒超公司承担给付原告公司货款责任,王春丽不承担民事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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