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张某某,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33民初220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33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借款本金380376.88元、罚息98194.70元,共计478571.58元,以及自2021年3月9日起至上述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律师费21535元。三、被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上诉案件受理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中心邮件封面务必注明“上诉材料”字样,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永通路57号,邮编:05153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电话:0311-87297025)。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