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某某, 安新县丰盛鞋材制造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32民初174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安新县丰盛鞋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1)冀0632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新县丰盛鞋材制造有限公司货款7950元及自2021年8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10元,均由被告刘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白洋淀巡回法庭领取(2021)冀0632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